[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2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奉节环罚字〔2024〕22号(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LFC725

法定代表人:沈汪林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七星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63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62日对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钱琦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63日对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钱琦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63由钱琦提供的《钱琦身份证复印件》;

4.202463由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6月4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20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因子悬浮物浓度为6.04×10³mg/L;

6.2024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7.202463由钱琦提供的爱企查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和《沈汪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26日向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2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等级为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肆拾柒万伍仟元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柒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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