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28785929
法定代表人:卜昌荣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康宁社区诗城路71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厂界噪声值为夜间5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12日对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章元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14日对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昌荣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15日对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章元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15日由陈章元提供的《陈章元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5月15日由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4年5月12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12号);
7.2024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等凭据;
证据1-7证明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执法监测,厂界噪声值为夜间5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
8.2024年5月14日由卜昌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卜昌荣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
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30日向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1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经现场执法监测,厂界噪声值为夜间5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为1,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万陆仟元。
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昌荣屠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陆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