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高小斌
公民身份号码:3501************15
住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政府路*号泰元小区*号楼*室
工作单位: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4日对对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高小斌作为该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12日对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高小斌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14日对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高小斌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3证明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4.2024年5月14日由高小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由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奉节县移民安置区南北安全通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分包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凭据;
证据4-5证明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高小斌作为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6.2024年7月4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证明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3日向高小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1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高小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福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高小斌作为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代入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伍仟元,由于上述违法行为被列入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并在网上多平台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从重处罚条件,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10%,最终裁量计算金额为伍仟伍佰元。
高小斌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高小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