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460582505
法定代表人:王有翠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庙垭村1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支队于2021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在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18日对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杨小东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5月18日对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杨小东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5月20日对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翠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等凭据;
证据1-3证明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存放在厂区内。
4.2021年5月18日由杨小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2021年5月20日由王有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6月15日向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1〕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1〕2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环罚字〔2021〕35号)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渝0101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奉节环罚字〔20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我支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27日向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我支队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听证会,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1、我方认为2021年5月18日的检查动机是违法的,检查动机应是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不是以处罚、罚款而检查,处罚应该是手段,并不是目的。2.我方认为证据收集违法,证据收集未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客观收集。执法时候未着装、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目的,录音录像未提前告知,只录了桶子,未录旁边的危废处置间。三份笔录未给当事人宣读和阅读,由执法人员安排签字,属自编自记,并非当事人想法,其笔录不产生效力。勘验笔录未反映出应该勘验的内容,笔录与可查证事实不相符,厂长是樊声辉而非杨小东。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时为一个储存间,实际有两个储存间,王有翠和杨小东不可能说没有储存间。在几份笔录里,同时表述厂的面貌,是提前收集到的,是执法人员自己写的,并非是被调查对象陈述。3.我方认为执法程序不合法,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涉嫌钓鱼执法,后续邀请你方去看整改效果也没去。4.我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不应处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属于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职责。我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本案的执法检查时依法向当事人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执法证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有针对的开展检查、收集证据客观并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询问内容是执法检查中对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的正常询问内容,不存在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的“钓鱼执法”行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杨小东、王有翠的笔录,三份笔录均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后制作。杨小东、王有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接受我支队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并未对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提出质疑,其在调查询问结束后进行认可并签字(加盖指印)确定的笔录内容真实、具有法律效力。三份笔录反映的违法事实与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显示的现状相吻合,相互印证。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设计时有储存间,不代表其在我支队检查时有危废贮存间,也不能证明其在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杨小东和王有翠在调查询问笔录里均表明公司未设置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危废,也未采取防渗等环保措施。综上,我支队对你方“不应处罚”的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
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存放在厂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综合裁量,考虑该企业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其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裁量结果为壹拾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综合裁量,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发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