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4〕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奉节环罚字〔2024〕6号(钱琦)

处罚个人钱琦

公民身份号码:3206**********8796

住址:江苏省如皋市南通**原种场***

工作单位:奉节县*琦商贸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117奉节县*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1日对奉节县*琦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琦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7日对奉节县*琦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钱琦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7钱琦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22016号);

4.2024年1月17日由奉节县*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1月16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4〕第ZF01号);

6.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7.2024年1月29日由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钱琦相关情况的说明》;

8.2024年1月17日由钱琦提供的《爱企查上关于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查询信息》、《钱琦身份证复印件》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7-8证明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你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5日向你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5号),因派送异常,于2024年2月14日退回。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4〕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钱琦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衍琦商贸有限公司在康乐镇七星村建设的康乐石材石料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你作为实际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予以裁量计算。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裁量计算结果为陆万伍仟元

3.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及时与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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