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ABYXQ14E
经营者:黄云龙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40号1幢吊1-2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产品型号:惠普-DR1717YP,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0日对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经营者黄云龙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17日对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经营者黄云龙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
4.2017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等凭据;
证据1-4证明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并利用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获利玖仟元。
5.2023年10月17日由黄云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黄云龙身份证复印件》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
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21日向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3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于2023年11月23日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一份陈述申辩称:1.我方营业不久,正在申请办理辐射许可证;2.市里有政策对违规单位先帮扶整改的;3.受疫情影响经济萧条,希望能宽大处理,请求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4.我方认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没收违法所得。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鉴于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事项,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理解有误,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壹万元。
3.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致尚宠物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元。合计壹万玖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