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3-00226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3〕2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奉节环罚字〔2023〕29号(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ABNCM70E

经营者:林小峻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134号BⅢ裙楼底-0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0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兽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TUTOM100-20B,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1013日对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1013日对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1016日对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经营者林小峻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17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

5.20231013由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提供的《匡安灯身份证复印件》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6.20231013由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31013由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提供的《设备销售合同》;

8.2023年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资料等凭据;

证据1-8证明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兽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TUTOM100-20B,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9.20231016由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提供的《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DR收费年报》;

证据9证明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利用兽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获利贰万零肆佰元。

10.20231013由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匡安灯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林小峻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

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21日向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3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兽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罚款裁量计算结果为壹万元。

3.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博宠宠物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肆佰元。合计叁万零肆佰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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