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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奉节县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十一条;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5〕22号)第二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五、决定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在奉节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整治和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长江河段限额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2.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依据充分,编制完成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投资低于100万元以下且轻度影响防洪安全的小微型建设项目(以下称小微型项目),填写重庆市奉节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表。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
2.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禁止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4.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5.禁止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6.禁止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小微型项目,填写重庆市奉节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六份);
4.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及有影响的村(居)委员会的意见及证明材料(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盖公章);
6.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街道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盖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曾虹
联系电话:15923882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
2.现场勘查。
小微型项目: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
小微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河道科;③河道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批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认为我局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认为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水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我局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涉河建设工程及设施完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5655708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5655707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奉节县诗仙西路10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交通方式可乘101路、103路、108路、204路公交车到达行政审批中心公交站。)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56557087。
附录1 流程图(完整版)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方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重庆市XXXXXXX |
法人代表 |
张三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
地址 |
奉节县XXX路XX号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申请个人 |
姓名 |
李四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37XXXXXXXX | ||
地址 |
奉节县XXX路XX号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申请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
重庆市奉节县XXXXXXX工程,河道内主要建筑物等 | |||||||
占用位置 |
XXX河XXX乡镇段 XXX小地名 |
占用岸线长度及面积 |
XXX(m)、XXX(m2) | |||||
建设类型 |
XXX水库、电站、堤防、道路、管道、桥梁等 |
防洪标准 |
XXX年一遇 | |||||
工程规模 |
项目总投资约XXX 万元,其中涉河工程投资约XXX万元 |
工程任务 |
防洪、景观、市政设施等 | |||||
报告编制单位 |
XXX单位 | |||||||
对防洪安全有无影响及措施 |
例:有影响,采取补救措施。(或无影响) | |||||||
法定代表人 或 申请单位(人) (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录3
一、 坐标表数据和平面布置图容易有错。
二、材料不全。(正确解答请参考上述第九项:申请材料目录)
三、材料数量不知。(正确解答请参考上述第九项:申请材料目录)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一:此项目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小微型项目,填写重庆市奉节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六份);
4.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及有影响的村(居)委员会的意见及证明材料(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盖公章);
6.若有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附与第三方利益关系相关材料(必须有当地乡镇街道和水利站签注意见并盖章)(非必需材料,若需提交,交原件一份)。
常见问题解答二:此项目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申请
(2)窗口申请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
(2)终审
小微型项目:河道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审核。
小微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河道科;③河道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送达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