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机制
一、制定农村供水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各农村供水单位(统管企业、协会)承担农村供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一线员工(管水员)是首要责任人。各供水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范制水(管护)操作流程,加强日常培训频次与力度,确保不发生水质和人员伤亡事故。定期检查危化药品、设施运营等安全隐患,定期清洗蓄水池,落实危险区域、重点区域警示标牌,落实制度上墙,落实密闭空间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各供水单位要针对制水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原水水质污染、供水水质污染、危化品中毒、密闭空间作业、管网爆裂、触电、溺水等事故,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自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时限,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在建供水工程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各参建单位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制定供水水质污染防控责任机制
供水水质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担责、谁付费”的责任机制。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供水主体单位、协会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水污染防治和水质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单位分别承担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管理主体责任。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设施保护及水源地巡查管护工作。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净化及水质自检等工作,严格执行供水水质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格生产过程管控,加强消毒设施设备和制水工艺流程管理,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属地乡镇(街道)、协会负责本辖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1000人以下)、自管集中供水工程(100人及以上)及分散式供水工程(100人以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护。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及疾控等相关职能部门压实水质污染防控和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污染防治、集中式水源地水质监测,组织协调开展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污染致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疾控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供水水源和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安全管护。有供水水质检测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供水水质行业监督检测。应急供水水源应提前向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与主水源一道做好日常管护,以便启用时有效压缩审批时间。启用应急供水水源应先检测、再取用,新开辟水源应先检测、再取用。
三、制定供水水质污染监测预警机制
供水水源管理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质安全管理,加大巡查管护力度,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置供水水质污染的能力。规模化供水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自检,发现水质数据异常及时处置,重大事故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区县政府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协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发现水质污染问题或风险隐患,第一时间通报给当地水源管理或供水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水质监测和自动感知等手段,强化城乡供水水质污染风险隐患排查、监测、评估和管控,注重事前预防和早期干预,提高隐患发现率,降低事故发生率。同时,设立并公开水质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拓宽信息收集范围。相关部门收到水质污染信息或发现水质污染隐患后,要及时通报给其他有关部门、水源管理和供水管理单位,必要时,发布预警信息或风险提示。重大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预警信息或风险提示应载明污染事件的类别、发生时间、事态发展、影响范围、影响人口及防控措施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