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管理职责更加清晰具体。一是在政府职责方面,《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落区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河长职责范围,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二是在部门职责方面,《办法》第六条既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又明确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落区相关管理工作。
(二)管理方式更为丰富实用。一是实行分区管理。《办法》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明确了保留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工程治理区的范围及管理要求,提出所涉及区县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分区、精准施策,既保护和恢复消落区生态环境,又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库岸稳定,消落区管理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更强。二是鼓励社会参与。《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加强宣传,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消落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更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使全民参与管理,进一步增进管理实效。
(三)管理标准更为规范科学。一是规范修复行为。《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编制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消落区修复规范,并按照修复规范组织实施消落区修复,能有效避免随意开展或盲目开展消落区修复。二是严格控制使用。《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可能影响三峡水库地质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第十六条明确了消落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三是定期开展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消落区保护和修复评估机制,对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开展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消落区的分区管理和生态、工程措施,能有效保障科学开展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四)管理保障更为全面有效。《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明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消落区执法,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这些新的保障措施,将使消落区的信息更加及时、畅通、有效,有助于推进消落区的协同化、现代化管理,使消落区的监督管理更加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