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水罚〔2023〕第15号
单位名称: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华辰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钟 联系电话:185*****988
身份证号码:510224********7458
家庭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兰桂大道**号**幢**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 2023 年 8月 1 日对你单位 涉河非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1年至2022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奉节县永乐镇奉建高速项目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大溪河特大桥左岸建设具有装卸功能的构筑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图片、资料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小写:75000)元。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奉节县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