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13F/2023-00020
[ 发文字号 ]
奉水罚〔2023〕第8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水罚〔2023〕第8

违法当事人:赵海军     性别:

身份证号码:500236********6411

联系电话:182*****662  

家庭住址:奉节县新民镇****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  2023427日对你涉河加工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年,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组织机具到奉节县新民镇观音庵社区(小地名:店子头)河道管理范围拌和混凝土加工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三十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图片资料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伍仟(小写:35000)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奉节县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行。

奉节县水利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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