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鉴定常见的五个问题及解答
日期:2025-02-13

民事司法鉴定常见的五个问题及解答

一问:什么是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和评定的活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委托人须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
    二问:有哪些类别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主要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司法鉴定包括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等。
    三问:如何启动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启动鉴定。但是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法庭调查、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又或是需要当事人自行举证的,不予准许启动司法鉴定。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及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委托鉴定。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某专业性问题存在鉴定必要的,应当委托鉴定。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主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对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学专业问题,人民法院将委托鉴定。

四问: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庭前会议、被告答辩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发问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问: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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