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一是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是负责协调乡镇(街道)和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三是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县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和市政府的裁决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应诉和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办县政府涉外、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四是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五是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负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推荐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六是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七是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八是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和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九是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十是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十一是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本单位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行政复议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科(局);派出机构司法所33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其中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参公管理单位。
二、主管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755.1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55.1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55.08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财政资金紧张,公用经费预算减少32.95万元,二是人员经费减少22.13万元。2023年结转资金29.69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755.1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74.8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4.8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0.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5.32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55.0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预算减少,支出亦减少32.95万元,人员经费减少22.13万元。
三、主管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55.1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55.13万元,比2023年减少55.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5.13万元,比2023年减少55.08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紧张,公用经费支出减少;人员退休减少,工资社保等缴费减少;23年、24年均无项目支出。
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26.8万元,比2023年减少1.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2.80万元,比2023年增加0.80万元,主要原因是接待各项调研、学习研讨会议增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00万元,与2023年减少2.00万元,主要原因是践行厉行节约,低碳出行,节能环保的要求;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49.47万元,比上年减少32.58万元,主要原因公用经费人均减少0.5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不涉及政府采购预算。
3、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没有项目支出。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4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部门预算信息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芳,电话:1359479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