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5-00019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37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奉节县朱衣国蓉副食品经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37号


    2024年12月3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单,投诉人称2024年11月30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蛋黄三明治蛋糕(芝士味),生产日期为2024年 6月18日,保质期120天,已过期。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蛋黄三明治蛋糕(芝士味), 发现当事人门市内货架上有二款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经营,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 9袋洽美素棒棒鸡和5袋真巧牌酱芯蛋卷巧克力味均已经超过了保质期。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的安全。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认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购进“洽美牌素棒棒鸡”和“真巧牌酱芯蛋卷巧克力味” 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外,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给予警告;  
  2. 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洽美牌素棒棒鸡9袋和真巧牌酱芯蛋卷巧克力味5 袋;  
  3. 并处罚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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