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24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存在以下标签问题:1.“月饼”名称不符合GB/T 19855-2023中9.3“月饼产品的命名方式按附录A”的规定;2.“面粉”标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3.1“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 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

    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持证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组的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月饼的成品区找到了投诉举报所称的月饼,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1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上述文书上签字并确认。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持证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复检。在当事人成品区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上述月饼未进行改正,其标签上内容与2024年10月29日开展检查时一致。当事人现场共计有30袋月饼和95个 月饼包装袋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改正。其标签已符合《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日,属从轻裁量等级;无明显安全隐患,属从轻裁量等级;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属从轻裁量等级;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属一般裁量等级。综上,当事人具有3个从轻裁量等级,1个一般裁量等级,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裁量基准 (2023)》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 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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