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60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26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奉节县黄昌军中医综合诊所销售劣药行为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261号


    2024年8月13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奉节县黄昌军中医综合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诊所进门右侧中药柜内存放有虫蛀较为严重的防己中药饮片药品1袋;中药贴敷室的中药粉剂箱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和只标注了名称的地龙等中药粉剂药品共计33袋。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 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所指的劣 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 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的未标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且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上述生产批号:1609008、生产日期:2016.9.5、有效期:五年的 “川芎”中药粉剂药品1袋;未标注产品批号的1袋地龙、1袋僵蚕、1袋款冬花、1袋地骨皮、3袋鹅不食草、1一袋苏子、2袋辛夷花、2袋苍耳子、1袋槟榔、1袋柴胡、2袋白豆蔻、3袋黄连、1袋石菖蒲、1袋山豆根、1袋射 干、2袋白前、1袋麻黄、1袋细辛、1袋升麻、1袋牛膝、1袋白芷、1袋葛根、1袋猪苓、1袋茵陈;

    2、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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