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03月25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车家社区3组的奉节县灵汐百货超市经营部销售的鸡蛋(抽检单编号:NCP21500236651812005;购进日期:2021年03月24日)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结果显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2021年04月26日向奉节县灵汐百货超市经营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鸡蛋剩余库存。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当事人吴玲20210324日从供货商奉节县红土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计67.2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批鸡蛋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灵汐百货超市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鸡蛋时,收集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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