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4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天境巷4号附11号1幢601的奉节县诗仙东路旭澳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检单编号:NCP21500236651802004;购进日期:2021年3月24日)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奉节县诗仙东路旭澳百货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香蕉剩余库存。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从重庆龙威屹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购进,共计8000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该批香蕉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奉节县诗仙东路旭澳百货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收集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奉节县诗仙东路旭澳百货超市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