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野性消费之时
——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又是一年“双十一”,今年你们打算买什么?付定金了吗?在你们“买买买”之前,一定要先看看奉节县消委会发布的这份消费提示!
一、“定金”“订金”要分清,退还细则有规定。
“双十一”预售中,不少商品都参与了支付定金享受优惠的活动。《民法典》明确,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定金是一种带有预定性质的合同,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卖方违约,卖方需要两倍退还。订金我们可以认为它只是一种意向金。如果支付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后,买家如果后悔了,也可以先付清尾款,再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全额退款。
二、“明降暗涨”可索赔,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先涨价、再降价,折扣商品比打折前还贵……这些价格上的小把戏一直饱受诟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金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包括付款、下单,甚至可以提前把商品的价格进行截图。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明降暗涨的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采用起诉等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不能以商品打折为由。拒绝消费者正当的退换货需求。“如果商家附送的赠品质量不合格,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三、快递签收前,商家承担货物损坏,丢失风险。
“双十一”期间快递量激增,如果购买的商品在运输中不慎损坏或丢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里面特别规定了电子合同的风险转移,消费者在签收货物时,货物灭失的风险才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没有签收,这个货物如果灭失,风险就不需要消费者承担,而全部由厂家来承担。”
四、网购已付款,卖家不发货并把钱退还给我,这合法吗?不合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未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承担因其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合理损失。
五、是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过程中如果与商家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有哪些途径可维权?
消费者可以向购物平台申请维权,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投诉。遇到电信网络诈骗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网购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发货单等,以备需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