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74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罗德明违法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74

202414日,我局执法人员持证到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红马菜市场开展白板肉专项检查,在对当事人罗德明销售的猪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手推三轮车架子上挂有的7块新鲜猪肉和三轮车车厢内摆放的新鲜猪脚2坨、新鲜猪肉2块均没有加盖红、蓝色检验检疫章,也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的证明。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涉案肉类进行称重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上述新鲜猪肉共计64.1kg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五条,经综合裁量,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64.1kg

2.并处罚款2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