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69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75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奉节县驼康食品销售经营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罚〔2023〕75号

2023326日,我局接市民匿名举报,市民称奉节县驼康食品销售经营部于2023323日至2023325日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销活动,宣传其销售的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可以治疗疾病,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23327日安排执法人员赵成、佘刚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最下方发现4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当事人现场未开展会销活动。当事人经营者现场表示于2023323日至2023325日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销活动,宣传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可以治疗疾病,经其宣传有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蓉达牌泰元口服液是保健食品,而当事人以会销的方式,在其宣传时故意称其可以治疗各种疾病等内容,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认为蓉达牌泰元口服液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而该商品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除此之外未被批准其他功能。其宣传的内容纯属虚假,且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和欺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4万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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