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57
[ 发文字号 ]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1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奉节县亿华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3)120号

    2023年4月26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同月28日,收到奉节县“民生之声”问政事项交办单,举报人反映亿华超市有反向抹零的情况.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消费者结算货款过程中对于末位以分为单位的金额进行四舍五入结算,在五入部分的结算单中每单多收取消费者0.01至0.05元不等金额在标价之外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明确规定经营者具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商品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91.66元;2.并处罚款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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