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22153Y/2023-00148
[ 发文字号 ]
奉节市监处罚〔2023〕88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奉节县锦乐砖厂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市监处罚〔202388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罗文兵、李声平、卢骥、葛锴、杨斌等同志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石堰社区6组的奉节县锦乐砖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生产区发现有一台正在操作的内燃式叉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叉车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以及叉车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证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叉车,依法申报检验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叉车操作人员作业证件后方可使用。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叉车;

2、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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