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层级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损害劳动者权益,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必备条款。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保存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的生效文本是否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保存。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时间和约定的试用期次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6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毕业证等其他证件。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三)对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退还,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方式收取劳动者财物。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 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0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者未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11 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2 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工名册等级制度,建立保存的职工名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 对用人单位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支持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5 对用人单位支持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6 对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或因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17 对用人单位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是否核查被招用人员信息,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是否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8 对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的行为。             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录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档案,建立的用工档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其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否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三)对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退还,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1 对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或提供协商所需资料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集体协商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是否存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而拒绝签订的;是否存在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而拒绝签订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23 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4 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否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5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情况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6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情况监督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8 对用人单位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内使用童工。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9 对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0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是否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1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情况监督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2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情况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3 对用人单位执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否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4 对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是否安排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是否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5 对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情况监督检查 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实习学生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不向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的实习劳动,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是否用清凉饮料等其他物品代替高温津贴等。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7 对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8 对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39 对用人单位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发应得的待遇;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41 对用工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42 对用工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情况监督检查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4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情况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4 对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情况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45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6 对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8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情况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是否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是否因为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情况。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是否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0 对缴费单位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情况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是否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51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2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3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4 对用人单位执行失业保险政策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一)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
55 对单位或个人经过许可后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登记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58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9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信息审查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63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64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65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
66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7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8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9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钱物情况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存在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的钱物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钱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是否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情况监督检查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72 对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73 对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和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建立服务台账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4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5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行为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是否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是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是否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 对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是否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录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用人员简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7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79 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是否发布不合法的招聘信息。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情况监督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是否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81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82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3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是否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84 对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 对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6 对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工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7 对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是否存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就业专项资金,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取消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对外国人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情况监督检查 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89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情况监督检查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对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1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92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分离合并、改变学校名称层次、发布招生简章等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3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情况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94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95 对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依法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96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97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8 对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执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况监督检查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有《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二)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的;(三)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四)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五)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六)未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
99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01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02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3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况监督检查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是否低下,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是否存在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04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的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合法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6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7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情况监督检查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8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9 对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0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1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2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3 对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是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5 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依法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6 对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7 对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8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20 对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21 对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2 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规定比例情况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23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法定程序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124 对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况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25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况监督检查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26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 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况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违反《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人力社保局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28 对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129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市、区县 市级、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上抽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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