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日期:2024-08-21

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精神,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主要是以下七项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一是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参保满1年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二是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连续就业并参保1年后,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1次补贴;再次连续就业并参保1年后,按照上述程序再申请1次补贴,每次申请时均需填报申请表。

咨询电话:023-56551812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申请。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咨询电话:023-56551812

三、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补贴标准

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请。申请人需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连续单位参保满1年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咨询电话:023-56551812

四、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申请。申请人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在连续参保1年后,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

咨询电话:023-56551812

五、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请。申请人需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参保满一个月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咨询电话:023-56551900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咨询电话:023-56521729

七、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各类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咨询电话:023-565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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