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73L/2021-001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人社监罚〔2021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卓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9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重庆市奉节县草坪河水库输水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奉节人社监令〔20213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的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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