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73L/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人社监罚〔20201

被处单位: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美琳

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宏升酒店四楼

2020年1013日我局按照《奉节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奉节治欠办〔2020〕35号)要求,对你单位承建的奉节县魏家社区亿海·梦享江城(A栋、1-6号、11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和奉节县魏家社区亿海·梦享江城(7-10号、12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项目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奉节县魏家社区亿海·梦享江城(A栋、1-6号、11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和奉节县魏家社区亿海·梦享江城(7-10号、12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奉节人社监令20207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的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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