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人社监罚〔2018〕1号
被处罚单位:奉节县精绣轩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喜菊
单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一社
经调查,奉节县精绣轩饰品有限公司使用工人12名,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冉家美等12名工人工资10.629万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奉节人社监令〔2018〕1号,拟对你单位处20000(大写贰万元)的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