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奉节府办发〔2021〕28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产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及市级以上下达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县财政统筹的相关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扶持和补助,能带动农户(重点是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严重困难户)增收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在我县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致富带头人(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实施农业产业发展的国有企业。煤矿转产扶持和招商引资参考奉节府办发〔2021〕28号文件执行。
(二)支持内容。主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添置、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和渠道拓展、产区变景区基础设施配套、社会化服务的设备设施、产业园要素集聚配套等内容。
(三)支持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主体配套投入资金不低于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部分不要求配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实施的此类项目不要求配套资金。
(四)支持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单个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通过银行融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贷款资金,经三方审核后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单个经营主体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单个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国有企业实施的此类项目支持标准、利益联结等按照“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定决策。
第三章 利益联结
第五条 农业产业项目实施单位从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股权化分红、共建农业产业园区、返包倒租、借物还物、“订单”联结、资产入股、资金入股、务工联结、生产托管、服务联结十种利益联结模式中,至少选择两种合适的利益联结方式进行联结。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共奉节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奉农改办〔2020〕1号)文件要求,实行股权化改革。
第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政府补助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要求带动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不低于3户,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每增加10万元,增加带动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严重困难户不低于1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分产业按支持内容建立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的资金安排方案,行业主管部门依靠项目库制定项目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牵头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业主应在公示无异议后30天内开工建设,30天内未开工项目由主管部门收回。批复审批方案后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原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需招投标(有具体规定的除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所实施的此类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按照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安排到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对农业产业项目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申报业主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合法性审查,负责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管,负责督促主体落实利益联结;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下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业务指导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财政补助资金的30%持股权享有资产的所有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管护义务,存续期到期后,遵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此类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第六章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业主编制项目竣工、财务结算资料,经乡镇自查验收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工艺较为复杂或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验收。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农业产业项目差异化补助资金项目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进度拨款等方式加强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项目进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县财政,县财政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自评后报县财政。县财政选择可部分项目按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财政产业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产业项目申请不得出现负面清单内容。负面清单以市级以上修订后的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