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奉(渔业)罚〔2024〕46号
当事人:刘某某
身份证号码:50******2
联系电话:15******3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11日21时许,当事人在奉节县朱衣镇长江干流水域(小地名:赵家湾)利用三根鱼竿在船舶上进行垂钓被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查获。7月1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照片资料,并对渔具进行了拍照和登记保存。7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
2024年7月11日15时许,当事人在奉节县朱衣镇长江干流水域(小地名:赵家湾)附近的船舶上,使用鱼竿3根,三根鱼钱上总计挂5枚鱼钩实施垂钓,未发现钓获物,整个过程持续了6小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垂钓行为的查获过程及现场处置情况。
3.《行政案件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2页,证明当事人垂钓时使用的鱼竿和垂钓地点。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事实。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渔业)罚告〔2024〕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利用船舶使用三根鱼竿垂钓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按从轻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没收渔具。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财政局非税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