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54
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号
经营者姓名:方某某
当事人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一案,经我委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24日,我委执法人员邓维亮、廖哲仪,在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检查时,抽取了店内正在经营的标称品牌商为重庆欢宝居商贸有限公司的爽合全价猫粮(500g*袋)三袋,制作了编号为FJ202200801的抽样单,样品送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经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SL22PW0047《检验报告》上载明该宠物饲料粗蛋白质含量为16.7%,不符合包装上所载≥25%,故判定爽合全价猫粮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该饲料系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经营销售。
我委于2022年12月22日,决定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7日我委送达了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编号SL22PW0047《检验报告》,依法依程序告知了当事人7日内有依法向我委申请复检或者复验的权利。2023年1月6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当事人经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负责人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3年1月12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或者复验。
通过调查,现已查明如下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爽合全价猫粮(500g*袋)包装载明了品牌商:重庆欢宝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冬山路,生产地址:南和县开发区高速路口西行500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冀饲证(2020)09085,产品标准批号GB/T31217-2019,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g/袋,营养成分配比:蛋白质≥25%、粗脂肪≥9%、粗灰分≤10%、粗纤维≤9%、钙≥0.6%,总磷≥0.5%,水分≤10%,水溶性氯化物≥0.3%,牛磺酸≥0.1-0.2%。该饲料为2022年10月重庆欢宝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上门推销后当事人负责人通过微信下单购买,通过快递物流运输的。购进价为92元20包,一共购进20包,当事人未售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4.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5.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L22PW0047(1份4页);
6.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方某某询问笔录(1份4页);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8.抽样取样凭证(1份1页);
9.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照片(1份4页);
10.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12.爽合全价猫粮包装照片(1份2页);
13.推销员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3页);
14.重庆欢宝居商贸销售出库单(1份2页)
15.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奉节县晨曦宠物诊所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2023年2月3日,我委执法人员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奉农(饲料)告〔2022〕7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饲料名称:爽合全价猫粮(500g/袋),标称品牌商:重庆欢宝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冬山路,生产地址:南和县开发区高速路口西行500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冀饲证(2020)09085,产品标准批号GB/T31217-2019,共12包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奉节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