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男,汉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51****58
家庭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2日20时许,当事人张某在长江流域奉节康乐镇梅溪河哑河沟(小地名)钓鱼水域进行垂钓时,被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有当事人张某《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执法照片、鱼竿1根、泥鳅等证据。
2月3日下午3时,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张某违规垂钓等证据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对非法垂钓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渔)告〔2023〕1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张某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询问笔录》
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执法照片、鱼竿1根、泥鳅等。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张某进行非法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渔)告〔2023〕19号)。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非法垂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