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谭某某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新林村
当事人谭某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2月8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奉节市监案移[2022]18001号)中,关于向大平销售生猪产品中检出呋喃唑酮一事,生猪来源为吐祥镇新林村村民谭某某。
2023年1月11日,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出执法人员李林平、邓维亮前往奉节县吐祥镇新林村14组7号谭某某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谭某某承认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饲喂1头腹泻生猪。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谭某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之规定,本机构于2023年2月27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兽药)告〔2023〕23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表示接受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7楼)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