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99A/2022-00071
[ 发文字号 ]
渝奉农(种子)罚〔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QLQL3H

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销售应当包装的种子而未包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25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将种子名称:荣玉甜1号玉米种子,国审玉2012020;西大糯2号玉米种子,渝审玉2016010;隆平509,黔审玉20190022,渝审玉20190011;鑫玉999,渝备玉2018041,滇审玉2015027,进行拆包拆零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当即启动了立案调查。2022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负责人展开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说明了涉案种子进货来源,拆装销售方式、数量、价格、去向等情况,并提供了部分单据。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将种子拆装拆零销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将种子拆装拆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夏国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彭**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

5.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6.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夏国英询问笔录(1份5页);

7.奉节县涵阳农资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1页);

8.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4页);

9.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4页);

10.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1份1张)。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将种子拆包拆零销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2年5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向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负责人夏国英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种子)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将种子拆包拆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机关量罚时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奉节县彭**化肥经营部将种子拆包拆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种子拆包拆零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0元。(叁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交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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