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99A/2022-00070
[ 发文字号 ]
渝奉农(渔)罚〔2022〕00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姚某某,男,30岁

当事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月6日23时30分许,在康乐镇上坝中学附近水域从事捕捞作业时,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有当事人姚某某《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鱼竿1根等证据。  

1月7日上午,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姚某某对使用违规渔具和渔获物等证据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对违反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渔)[2022] 00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姚某某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请书,并自愿放弃申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姚某某《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姚某某进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渔)[2022] 001号)。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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