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15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亮证检查,发现在门市进门靠左的货架上有疑似假劣农药名称:2甲4氯钠,有效成分含量:56%,剂型:可溶粉剂,净含量:50g/袋,标称生产厂家: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82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43,产品标准证号:Q/3134AHQ007-2017,生产日期模糊不可见;名称:草甘膦铵盐,总有效成分:88.8%,剂型:可溶粉剂,净含量:50g/袋,标称生产厂家: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33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43,产品标准证号:Q/3134AHQ007-2017,生产日期模糊不可见。上述两种农药为双联袋包装,店内基数为1600袋。执法人员对上述农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整个执法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拍照。2021年12月6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315、NO.2021316),报告显示2021年11月15日在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抽检的农药之2甲4氯钠质量分数项目未检出、草甘膦铵盐质量分数项目不达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为假农药,系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2021年12月16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送达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并告知15日之内可向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涉案农药草甘膦铵盐、2甲4氯钠共106包进行异地保存。2021年12月23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向该案中涉案农药标称生产厂家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截至2022年1月4日,收到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回复确认该案涉事农药非本厂家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已于2022年1月7日启动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信息,说明了涉案农药来源、进购数量及方式、销售数量及去向、盈利金额等情况,并提供了相关单据。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1页);
3.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1页)
4.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2份3页);
5.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315、NO.2021316)(2份4页);
6.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卢**询问笔录(1份6页);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8.抽样取样凭证(1份1页);
9.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照片(1份3页);
9.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2份3张);
10.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12.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1页);
13.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函(1份7页);
14.卢**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1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奉节县卢**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向当事人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农药)告[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本机关量罚时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后,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名称: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标称生产厂家: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82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43,产品标准证号:Q/3134AHQ007-2017,生产日期:模糊,规格:50g/袋,共106包;88.8%草甘膦铵盐可溶粉剂,规格:50g/袋,标称生产厂家: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33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43,产品标准证号:Q/3134AHQ007-2017,生产日期:模糊,共106包。合计212小袋;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860.20元;
3.处罚款 10000.00 元。
合计罚没款10860.20元整 (壹万零捌佰陆拾元贰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奉节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奉节县人民政府或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奉节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