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499A/2022-00066
[ 发文字号 ]
渝奉农(动防)罚〔2022〕3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奉节县大岭包养猪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奉节县大岭包养猪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仔猪800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奉节县大岭包养猪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构于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奉农(动防)告〔2022〕33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表示接受处罚。

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一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奉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88号7楼)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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