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其丧事承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免除相关基本丧葬费用,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减免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减免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价值 200 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等基本丧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