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⒉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 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