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 | |||||||||
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电话 | 主管部门 |
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奉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 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6836999投诉举报: 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 | 民政局 |
023-56557826 | |||||||||
投诉举报: | |||||||||
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
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 | 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奉节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外户籍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按1000元至5000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4号) |
按次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6557826 投诉举报: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4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申报指南 | 业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023-56512698 投诉举报:56565082(纪检监察) | 民政局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渝民〔2022〕207 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6836810投诉举报: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渝民〔2022〕207 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6836810投诉举报: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一、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405元。机构孤儿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05元。 | 奉节县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奉节民政〔2019〕106号) | 按月发放 | 月底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 | 民政局 |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 申报指南 | 023-56836810 | ||||||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投诉举报: | |||||||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 12388(纪检监察) 023-56557376(业务主管部门) | |||||||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渝民发〔2021〕5号) |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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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重庆市民政局 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 | 民政局 |
023-56836810 | |||||||||
投诉举报: | |||||||||
12388(纪检监察) 023-56557376(业务主管部门) | |||||||||
9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 每户家庭每月补贴5.2元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 按月发放 | 下旬 | 此项补贴我县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政策咨询:023-56557826 投诉举报: 56565082(纪检监察) 023-56557238(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