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民罚(综执)决字﹝2024﹞1号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名称:重庆******公寓
登记证号:91**************E
地址:奉节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图片询问笔录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奉节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