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关《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终止、遗失的规定
答: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在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两个月前向所在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两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市林业局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