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机构条件,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人员配置条件,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孵化场地条件,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4.在孵企业条件,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且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
5.服务能力条件,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其中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