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 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 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 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 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