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教罚〔2022〕第01号
当 事 人:奉节县忆童年艺术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冉贞华
地 址:奉节县吐祥镇禹王宫居委会3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2日至28日期间,组织一至五年级的5名学生开展书法培训,并收取每人100元培训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奉节县财政局缴纳罚款。账号:3801010120010012021;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县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奉节县教育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