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 涉企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 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2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3 | 对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 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对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
4 |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 行政检查 |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
5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6 | 对工业企业节能法律、法规 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违法行为查处 |
1.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检查; 2.对工业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检查; 3.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7 | 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 | 1.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2.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液化气经营者是否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三类人员取证持证情况; 5.燃气经营者是否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燃气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7.是否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8.是否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9.工程建设对燃气设施安全影响情况; 10.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以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 11.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情况。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8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电力企业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3.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外力破坏情况; 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种植树竹、违法修建建(构)筑物; 5.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9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 检查、安全监督管理 |
1.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 3.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 4.是否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5.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6.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7.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是否保存2年; 8.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