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经信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奉节县贵文蓉灌装液化气经营部
地址:奉节县茶店*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5*******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23日县经信委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应急局联合检查,发现奉节县贵文蓉灌装液化气经营部内监控视频损坏,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证据: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5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