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经信罚〔2022〕3号
被处罚人:赖**,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51**********31
家庭住址:奉节县平安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23日,县经济信息委、平安乡平安办、竹园镇派出所联合检查发现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现场查封液化石油气(实瓶12公斤装/瓶)62瓶,液化石油气瓶(空瓶)101瓶,液化石油气瓶(报废瓶)44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奉节经信现记〔2022〕1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奉节经信查扣〔2022〕6号)、《调查询问笔录》3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查封的气体、气瓶;3.处五万元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奉节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