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刚,身份证:512226********3514,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清水村**组,电话:139****6570。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对你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危及燃气设施安全一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和核实,2020年12月28日奉节县鱼复街道二号桥发生天然气燃爆,系你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时,未会同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致使燃气管道裸露,未对燃气管道进行回填,也未增加防护措施,出现燃气泄漏,遇火燃爆。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根据国务院《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给予5000.00(大写五千元)的经济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38010*******0027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